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284號
MLDV,108,司促,5284,2019082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賴冠霖即賴斌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伍佰壹拾伍
  元,及其中伍萬參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
  息,又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
  者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