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079號
MLDV,108,司促,5079,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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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徐國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柒佰零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徐國智於民國107 年4 月2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書( 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 ,約定於本借
  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
  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 附證二) ,迄今尚積
  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
  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49005 元整。( 二) 依契約
  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利息。( 1 ) 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04 元整。
   ( 2)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8 年5 月11日起以本金新臺
  幣49005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
  間之利息。( 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契約書第
  四條)。詎債務人自民國108 年5 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
  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49005 │     │月11日起  │      │二十計算延遲利│
│  │元  │     │      │      │息,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      │      │自第十期後應回│
│  │   │     │      │      │復依原借款利率│
│  │   │     │      │      │14.99%計收遲延│
│  │   │     │      │      │期間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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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