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賴冠蓁
賴文清
邱桂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仟零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賴冠蓁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賴文清、邱桂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共1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7,048 元整,並約定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
本息。
(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 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6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
(三)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賴冠蓁自民國108 年03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048 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
人賴文清、邱桂貞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五)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
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
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475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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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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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邱桂貞、賴│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7048元│文清、賴冠│2月01日起 │ │ │
│ │ │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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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桂貞、賴│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048元│文清、賴冠│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蓁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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