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701號
MLDV,108,司促,4701,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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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0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詹政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叁仟柒佰壹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4 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
     總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7.5 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05 年11月13日
     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413715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
     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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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