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7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徐福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零捌佰捌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1 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
總額為新臺幣32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7.25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8 月15日止
,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30,880 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
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