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70號
MLDV,108,司促,4670,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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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7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徐福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零捌佰捌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1 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
     總額為新臺幣32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7.25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8 月15日止
     ,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30,880 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
     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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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