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68號
MLDV,108,司促,4668,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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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6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劉宜蓁即劉鳳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玖仟柒佰零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
     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
     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
     』,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即債權
     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
     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
     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9 月2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
     款項,現尚有63,09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
     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及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
  (三)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2年6 月13日向聲請人即債權
     人訂立現金卡借款約定契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
     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
     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
  (四)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3 月2 日向聲請人即債權
     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即債務人得持
     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
     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截止日日前向聲
     請人即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違約金300 元。
  (五)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
     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民國95
     年6 月起,分120 期,利率0 %,且每月10日依各債
     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
     現金卡37,192元、信用卡40,060元,總債權金額為
     77,252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6 月9
     日,餘欠現金卡本金37,113元、信用卡本金39,496元
     ,前述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
     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
     爰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現金卡借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
     釋明文件:約定書. 明細. 明細. 帳務. 申請書. 約
     定書. 申請書. 條款. 明細表. 明細. 帳務. 數額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466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宜蓁即劉│自民國94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63,095│鳳蓁   │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宜蓁即劉│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7,113│鳳蓁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6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3│新臺幣│劉宜蓁即劉│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5  │
│  │39,496│鳳蓁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6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宜蓁即劉│自民國94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095│鳳蓁   │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劉宜蓁即劉│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300元 │
│  │39,496│鳳蓁   │月10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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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