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6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劉宜蓁即劉鳳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玖仟柒佰零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
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
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
』,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即債權
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
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
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9 月2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
款項,現尚有63,09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
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及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
(三)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2年6 月13日向聲請人即債權
人訂立現金卡借款約定契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
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
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
(四)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3 月2 日向聲請人即債權
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即債務人得持
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
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截止日日前向聲
請人即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違約金300 元。
(五)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
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民國95
年6 月起,分120 期,利率0 %,且每月10日依各債
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
現金卡37,192元、信用卡40,060元,總債權金額為
77,252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6 月9
日,餘欠現金卡本金37,113元、信用卡本金39,496元
,前述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
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
爰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現金卡借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
釋明文件:約定書. 明細. 明細. 帳務. 申請書. 約
定書. 申請書. 條款. 明細表. 明細. 帳務. 數額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466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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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宜蓁即劉│自民國94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63,095│鳳蓁 │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宜蓁即劉│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7,113│鳳蓁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6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3│新臺幣│劉宜蓁即劉│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5 │
│ │39,496│鳳蓁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6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宜蓁即劉│自民國94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095│鳳蓁 │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劉宜蓁即劉│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300元 │
│ │39,496│鳳蓁 │月10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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