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45號
MLDV,108,司促,4645,2019080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45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三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涂歲明 
代 理 人 徐瑜瑾 
債 務 人 李景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拾貳萬肆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
  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參萬柒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
  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