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567號
MLDV,108,司促,4567,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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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6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債 務 人 陳昆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萬捌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肆萬玖仟零玖拾陸元,及自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日起至九十
  三年五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又自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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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