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4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葉雲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肆仟伍佰貳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
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一九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查債務人葉雲光於民國106 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70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
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
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 含) 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
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 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
餘額554,529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
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
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
(三) 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
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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