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27號
MLDV,107,訴,227,2019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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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安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是亞華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27 號與被上訴人余瑞英等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4,929
元(計算式:鋪設粉光耐磨地坪所需費用98萬1,816 元+漏水修
復費用5 萬7,113 元+每個租賃停車位費用1,500 元×44個停車
位=110 萬4,9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983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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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