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7年度,692號
MLDV,107,苗簡,692,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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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692號
原   告 張素琴 

      張咏琪 
      王翊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被   告 邱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8 月29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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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