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國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羅滿妹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
院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296 號判決(下 稱原判決)業經確定,惟原告就被繼承人羅應桂之繼承人張 羅二妹之繼承系統表認列錯誤,誤認張羅二妹之配偶張李廣 先於張羅二妹死亡,而認為張李廣無繼承權,致漏列張李廣 為本案被告,原告判決漏載張李廣為被告,故聲請將原判決 更正增列被告張李廣,以利原告代辦繼承登記等語。三、經查原告起訴未將張李廣列為本件被告,訴外人張李廣自始 未參與本件訴訟,原判決自無從對訴外人張李廣為判決,是 原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從而 ,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