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71號
MLDM,108,附民,71,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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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張黃金招
      張卿芳 
      張芝腕 
      張挺彰 
      張芝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張金添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潘志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875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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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