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30號
MLDM,108,附民,30,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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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送達代收人 黃世璿
被   告 字浚賢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訴字第599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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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