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6號
MLDM,108,附民,26,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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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謝孟璇


      謝孟瑾


      謝孟蓉


被   告 謝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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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