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國彬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詹惠宇
被 告 詹惠茵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詹國彬等人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