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367號
MLDM,108,易,367,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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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朝福



被   告 薛國偉



被   告 鍾美櫻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1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擊槍壹支沒收。
事 實
一、戊○○因懷疑其女多年前遭乙○○性侵害,為找到乙○○當 面問清楚,竟與丙○○、丁○○夫妻2 人共同基於冒充公務 員行使職權之犯意聯絡,先由戊○○自乙○○叔叔林茂松處 ,取得乙○○岳母甲○○電話,3 人於民國108 年2 月15日 17時49分許,推由丙○○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 電話予甲○○,冒充為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警員,佯稱要 到甲○○住處對乙○○查案,戊○○、丙○○及丁○○3 人 於同日18時許,前往甲○○位於苗栗縣○○市○○路00號住 處,甲○○不疑有他,且見丙○○腰際配戴形似手槍之電擊 槍,遂允渠等進入屋內步上2 樓,雙方在2 樓房間,對乙○ ○有無性侵害戊○○女兒乙事有所爭論,期間丙○○因口出 :如果伊女兒遇到這種事,伊除了把加害人做掉,還會做掉 加害人全家等語(涉犯恐嚇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甲○○前夫魏建榜在1 樓驚聞有異,登上2 樓



查看,甲○○同時向警方報案,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 派出所員警據報後,於同日18時30分許,抵達現場處理,除 將戊○○、丙○○及丁○○3 人帶回派出所調查外,並扣得 丙○○所攜帶之上開電擊槍1 支(未卸下電針)、電針2 個 。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 3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其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意見(參見本 院卷第38頁),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沒意見(參見本院 卷第113 頁),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審酌上開 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 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亦 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丙○○及丁○○3 人固坦承有於108 年2 月15日18時許,一起到甲○○位於苗栗縣○○市○○路00號 住處,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冒充警察行使職權之犯行,其中被 告戊○○辯稱:因乙○○之叔叔林茂松表示,乙○○之岳母 甲○○也要找我們,所以我們才跟甲○○聯絡,從頭到尾沒 有說自己是警察云云;被告丙○○辯稱:當天要去之前,是 由我打電話給甲○○,我完全沒有表明我是警察,我是去請 教乙○○云云;被告丁○○則辯稱:我不知道當天為了什麼 去,我是跟著我先生丙○○去的,我跟甲○○、乙○○不認 識,到現場時在2 樓我沒有拿筆記本假裝製作筆錄,我拿的 是手機云云。經查:
(一)被告3 人因被告戊○○懷疑其女多年前遭乙○○性侵害,



向乙○○之叔叔林茂松打聽證人甲○○之電話號碼,於10 8 年2 月15日17時49分許,推由被告丙○○以其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撥打給證人甲○○後,於同日18時許, 被告3 人一起至證人甲○○位於苗栗縣○○市○○路00號 住處,進入屋內後上2 樓,與證人甲○○及乙○○,爭執 乙○○有無對戊○○之女為性侵害之事,嗣因證人甲○○ 報警後,警方於同日16時30分到達現場,並扣到被告丙○ ○攜帶的電擊槍及電針2 個等情,均為被告3 人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38、39頁),被告丙○○亦自承當場有配戴 電擊槍繫在腰間之事實(見本院卷第118 頁),核與證人 甲○○、乙○○、林茂松分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 被告3 人至證人甲○○住處2 樓所為之情節大致相符(參 見偵卷第59至69頁、第71至79頁、第160 及161 頁、第 164 、165 頁、第170 、171 頁),復有現場查獲照片、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參見偵卷第 111 至115 頁、第125 至127 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 認定。
(二)證人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如下: (1)於警詢時證稱:今日我先接到0000000000一名男子,自稱 他是竹南分局刑警說要到我家,並要求我告訴他我家地址 ,我當時不疑有他,以為他是真的警察,所以我就告訴對 方。之後就有2 名男子、1 名女子自稱他們是竹南分局的 刑警,說要來我家要找我問筆錄,並且身上背著槍(帶槍 的經警方給我指認就是他丙○○),之後因為我家裡1 樓 有客人,所以我就讓假冒刑警的3 個人到我2 樓,之後假 冒刑警的3 個人就在我家逼我跟我女婿乙○○要我們認一 筆帳,並且當下在我家說要做掉我女婿(乙○○),我當 時非常害怕,而且對方當時在我家告訴我說:『他會殺掉 我全家』,我那時感到非常害怕,因為對方告訴我他是刑 警又有揹著槍,所以我非常害怕生命身體安全遭受危害。 當下對方直接在我家門口,我看到3 個人,之後我就詢問 對方你們是誰,當時一位平頭穿牛仔褲身上背槍的男子就 回答我說他是刑警,我那時也被對方欺騙,不疑有他所以 我就讓對方進到屋內2 樓,我當時還不知道他們是假冒的 警察(刑警),只知道當下非常害怕,所以我就趕快撥打 派出所的電話,請求協助。經警方提供監視器畫面經我查 看,就是相片中之人,就是他丙○○,對方行動電話為00 00000000,對方共撥打2 通,第1 通108 年2 月15日17時 48分,我沒接到,第2 通同日17時49分,我有接起來,大 約10分鐘同日18時許就到我家,當時戊○○、丁○○這兩



個人就一直跟著丙○○,類似助陣的意思等語明確(參見 偵卷第59頁至第65頁)。
(2)於偵查中證述:當天因為戊○○說乙○○欺負他女兒,丙 ○○用他的電話打給我,說他是竹南分局的警察要來問筆 錄,我就答應他,後來我回電話話給他,說不方便,不然 我帶乙○○去竹南分局作筆錄,他就說已經來到半路,他 們到我家,我就請丙○○、戊○○、丁○○到我樓上房間 ,我以為他們3 人都是竹南分局的員警,我之前沒有看過 戊○○。丙○○就問乙○○有沒有欺負戊○○的女兒等問 題,乙○○稱沒有,丙○○就說如果有,你要承認,要道 歉,我問乙○○有沒有這件事,他說沒有,丙○○就說如 果是女兒遇到這種況狀,你會怎樣,我回答當然會去找他 理論,丙○○就說如果是他,除了做掉這個人外,全家都 會做掉,我前夫在樓下聽到這句話,就上來,並報警,要 他們出示警局證件,他們都沒有。丙○○一進門,我前夫 有看見他腰際有佩帶類似槍的把手,才沒有懷疑等語明確 (參見偵卷第164頁至第165頁)。
(3)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問:108 年2 月15日當天被告三 人來妳家之前,妳有先接到電話?)對。」、「(問:電 話是0000000000?)對。」、「(問:對方怎麼跟妳說的 ?)他說他是苗栗縣竹南分局的警員,他說有一些問題要 問乙○○,然後我不疑有他我就說好,後來我發現不對, 我在忙,可能來不及,結果我回電話過去的時候,他們說 他們已經在半路了,馬上就到了,那我就讓他過來。我跟 他們講說,那我到竹南分局去那邊問筆錄就好了,他說他 們已經要到了,我已經在半路了。」、「(問:他們到了 之後怎麼跟妳?)到了之後,因為我已經有接到這個電話 ,然後我就在門口,剛好看到丙○○他的腰間有配戴類似 疑似槍的那個把,我就以為說他們真的是竹南分局的警員 要來問一下筆錄,因為剛好我樓下有客人,我就帶他們去 二樓。」、「(問:那三個人有跟妳講什麼嗎?在妳家的 時候,妳開門看到他們,他有跟妳表示嗎?)嗯,他說他 是剛剛打給我的,然後我就不疑有他讓他進來。」、「( 問:然後呢?)然後我就帶他們去樓上,二樓。」、「( 問:然後呢?)然後他們就在問,之前戊○○的女兒被我 的女婿乙○○欺負的事情,我說我不知道,10幾年前的事 情,我真的不知道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然後說有沒有,這 我也不知道,然後他就開始一直逼問我的女婿你到底有沒 有欺負她什麼的,我女婿一直強調說他沒有,然後他就說 ,因為話會越講越激動,丙○○就講,他不知道問我一句



什麼話,他就問我『今天如果是妳的女兒被欺負,妳會怎 麼樣?』我就說我會找那個男生,我很氣,我會找那個男 生算帳,但是丙○○卻回答我說『妳知道我會怎麼做嗎? 』我就說『你會怎麼做?』他說他不但會找那個男生算帳 ,他連他們全家人都會做掉,他會先做掉那個小孩子,然 後再來做掉他的全家人。」、「(問:然後呢?)當時我 的老公在樓下,有朋友在,他聽到這句話他覺得不太對勁 ,身為一個公務員,人民保母,怎麼會講出這麼狠的話。 」、「(問:然後呢?)然後他就上來,他就示意叫我報 警。」、「(問:那妳有先打電話去確認說警察局有這一 名警察嗎?)沒有,我沒有打電話確認。」、「(問:所 以妳就直接打電話報警?)對。」、「(問:他們到妳家 有出示證件嗎?)沒有。。」、「(問:有說要做筆錄嗎 ?)有,他說他要來問筆錄,然後丁○○她就坐在另外一 邊,就是好像在做筆錄的樣子,丙○○就是在質問我們一 些問題,然後我不疑有他,我以為他是做筆錄的,我以為 他是刑警。」、「(問:所以丙○○有說要做筆錄?)對 ,他說要來問。」、「(問:然後丁○○才把筆記本拿出 來?)嗯。」、「(問:妳可以把當時的情形再敘述一下 嗎?)對,他就開始問,然後丁○○就把一本筆記本拿出 來。」、「(問:有在筆記的樣子?)對,有在做筆記的 樣子,我當時真的不疑有他,我以為他是做筆錄,然後他 是來問話的員警。」、「(問:是什麼時候才開始覺得對 方不是警察的?)因為他講的那句話。」、「(問:哪句 ?)他說如果說有人欺負到他的女兒,他不但會把這個男 生做掉,然後連帶他的家人他都會一起做掉。」、「(問 :那是誰第一個懷疑的?)我老公在樓下聽到不對勁,我 也覺得不對勁,我有小小聲的回他一句話說『不對吧,一 人做事一人當,你怎麼會講出這麼狠的話』,我說『你說 話太狠了』」、「(問:所以妳老公他覺得不對,然後他 怎麼做?)他示意叫我報警。」、「(問:他怎麼示意叫 妳報警?)他就跟我講他覺得他們不太對勁,他在旁邊跟 我一樣,他說他們不是警察,然後叫我報警。」、「(問 :所以直到這個時候你們才覺得他們不是警察?)我才覺 得他們是假的。」、「(問:他們三位是妳帶他們到二樓 妳女婿的房間那邊?)那是我的房間。」、「(問:妳女 婿在妳的房間?) 我們都住二樓,當時我女兒的房間在隔 壁,人家是要來找他,我就叫他說人家警員說要來找你做 筆錄,你到我房間過來,因為當時我家樓下有客人。」、 「(問:幾個客人?)二個,連我老公三個,那時候是過



年期間,他們在家裡喝酒聊天,所以我才把他們請到二樓 。」、「(問:從三位被告進到妳家,再到二樓妳的房間 ,自稱是警察的就只有丙○○一個人而已,其他二位都還 沒講自稱是竹南分局的警察?)都沒有說,憑良心講沒有 ,但是他們的動作,另外一個小姐的動作,她是假裝好像 在做筆錄的樣子,我一直以為她是在分局做文職的,她在 做筆錄。」、「(問:所以妳主觀上就認為他們三個是竹 南分局的員警?)當時他打電話給我的時候,他就說他是 竹南分局的警察。」、「(問:是一個人跟妳講?)對。 」、「(問:在電話中?)對。」、「(問:他沒有說要 來的全部都是警察?)沒有。」、「(問:他只表明他身 分說『我是竹南分局的警察,要來妳家做筆錄』?)對。 」、「(問:妳先生在客廳那邊示意妳報警,妳人還在二 樓?)他上去二樓。」、「(問:他也有上去二樓?)他 後來上去二樓,他在樓下聊天聊一聊,他覺得聲音為什麼 越來越大聲,而且聽到這麼重的話,他趕快上去看,他就 跟我搖搖手,他說不對,妳要報警。」、「(問:妳打電 話向分局報案之後,警察多久就來了?)我忘記多久了, 很快。」「(問:是不是先來二個,後面又有警察過來? )嗯,後面警察車就好幾台來了。」、「(問:先來一組 人先來看?)對。」、「(問:後來才又一堆警察過來? )對,然後警車為什麼那麼多台,我才恍然大悟怎麼會這 樣。」、「(問:妳有看到丙○○進到妳房子的時候,他 腰就有插一支類似手槍的電擊槍?)對。」、「(問:妳 有看到?) 有。」、「(問:他是故意露出來讓妳看的嗎 ?)應該是。」、「(問:他是怎麼插的?插在皮帶?) 就腰間。」、「(問:要有一個槍背帶啊?)但是他那個 把手,就算是電擊棒,他那個把手出來是不是也像配警的 把手。」、「(問:他也是掛在腰部,繫在皮帶上?)對 。」、「(問:妳跟這三位被告以前有無仇恨過節、金錢 糾紛?)沒有。」、「(問:不認識?)我從來都不認識 他們。」等語明確(參見本院卷第104 至112 頁)。(三)證人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先後證述如下: (1)於警詢時證稱:今日我岳母甲○○接到1 名男子就自稱, 他是竹南分局刑警說要到我家,我當時不疑有他,之後就 有2 名男子及1 名女子自稱他們是竹南分局的刑警,說要 來我家要找我問筆錄,之後因為我家裡1 樓有客人,所以 我就讓假冒刑警的3 個人到我2 樓,之後假冒刑警的3 個 人就在我家逼我要我們認一筆帳,並且當下在我家說要做 掉我,我當時非常害怕,而且對方當時在我家告訴我說:



『他會殺掉我全家』,我那時感到非常害怕,因為對方告 訴我他是刑警,所以我非常害怕生命身體安全遭受危害。 當時我是在我家2 樓,我岳母在1 樓,我看到他們時已經 是岳母把他們3 個人帶到2 樓我才看到他們。我當時還不 知道他們是假冒的警察(刑警),只知道當下非常害怕, 之後後是我岳母打電話報警的,施用詐術欺騙我,冒充公 務員向我謊稱要求製作筆錄之人,我不知道名字(經警方 以相片提供我指認,就是身穿紅黑白衣服,眼鏡戴在額頭 上之人丙○○沒有錯);丁○○沒有親口說是警察,不過 他是拿筆記本出來裝作做筆錄,當下是我岳母報警的,警 方何時到場我不記得了,後來經現場警方查證發現戊○○ 、丁○○、丙○○三人並非是竹南分局刑警,戊○○、丁 ○○、丙○○三人我都不認識等語明確(參見偵卷第71頁 至第77頁)。
(2)於偵查中證述:「(問:2 月15日當天丙○○、戊○○、 丁○○為何到你太太的娘家?)他說我強姦戊○○的女兒 。」、「(問:為何有這樣的指述?)10幾年前,有認識 戊○○的女兒,我們沒有交往。」、「(問:這10年間, 還有跟他女兒聯繫?) 沒有。」、「(問:他們有因為這 件事提出告訴或報案?)有,我有做過筆錄。」、「(問 :2 月15日當天他們如何進去?)我在房間,林茂松打電 話給甲○○,電話中有講說他們是警察,這是甲○○跟我 講的,到場後他們也有講他們是警察,我知道丙○○有講 他是警察,其他另外兩個人沒有講,故意裝沒事,女生拿 出一本書裝著在做筆錄。」、「(問:女生有說他要做筆 錄?)沒有,她在記東西。」、「(問:丙○○後來為何 有恐嚇你們?)他說如果你有對對方的女兒怎樣的話,要 讓你們全家死光光,我們覺得不對勁,就報警。」等語明 確(參見偵卷第170 頁至第171 頁)。
(3)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108 年2 月15日晚上是不是 甲○○有跟你說什麼事情?然後發生什麼事?)那個時候 就是不知道他們是警員,然後我岳母也不知道,就讓他們 進來了,然後我那時候不知道丙○○有帶類似槍械的電擊 棒,我們不知道,是後來被帶去警察局的時候才知道,自 從那一次發生過後,我老婆就會覺得不太信任我。」、「 (問:甲○○有通知你說有什麼人到她家嗎?)那時候我 並不知道,但是她那時候只有講說有警察要進來,她就這 樣講。」、「(問:她通知你?)她是後面有跟我講說什 麼有警察來,但是那個時候我就誤以為是真的是警察要來 ,然後我岳母就讓他進來。」、「(問:就是讓他進到哪



裡?)那時候原本是進到客廳,後來又進到我們房間。」 、 「(問:就是你在二樓?)對。」、「(問:所以她 就帶這三個到你2 樓找你?)對。」、「(問:妳岳母帶 他們三個到2 樓找你之前有先告知你?)有先告知我是警 察,他們是警察,然後才帶他們上來。」、「(問:帶他 們三個上來你房間之後發生什麼事?)然後就開始詢問。 」、「(問:誰?)丙○○。」、「(問:丙○○他怎麼 跟你說?他有跟你說他是什麼人嗎?)有。」、「(問: 他跟你說什麼?)那時候是講說什麼,他那時候就有講說 他們是,丙○○說他是竹南的警察局派過來的。」、「( 問:他有拿證件給你看嗎?)沒有。」、「(問:他有亮 槍嗎?)那時候我並沒有很注意看他旁邊有沒有槍,是丙 ○○被帶去警察局的時候才知道他有類似電擊棒的,槍械 的電擊棒,才發現他有。」、「(問:丙○○跟你講說他 是警察?)對。」、「(問:他有說要找你幹嘛嗎?)他 找我要詢問什麼事情這樣。」、「(問:然後有開始詢問 嗎?)有。」、「(問:問什麼?)就是問說戊○○他女 兒有沒有被強姦之類的。」、「(問:現場是做筆錄還是 詢問而已?)詢問。」、「(問:有人在做筆錄嗎?)類 似看起來有,但是沒有很注意去看。」、「(問:什麼叫 類似看起來有?)因為她有拿一本出來。」、「(問:誰 ?)她。(手指在庭被告丁○○)」、「(問:她怎樣? )她就拿一本出來。」、「(問:拿一本什麼?)就是類 似筆記本。」、「(問:然後有拿紙筆嗎?)對。」、「 ( 問:然後呢?)然後就假裝在那邊做筆錄。」、「( 問:為什麼你知道是假裝做筆錄?她看起來有像你講什麼 她在紀錄這樣子?)對,那時候我沒有去看,只是眼角這 樣瞄到。」、「(問:那另外一個呢?)另外一個就在旁 邊,默默的在那邊等被問。」、「(問:然後呢?)後面 丙○○就一直在威脅,講說什麼如果你們女兒被怎樣,被 強姦之後,如果換成是我,我就要把你們全家殺掉,丙○ ○就這樣講。」、「(檢察官問:然後呢?)後來我們就 被他恐嚇威脅到,所以我們就誤以為是真的他要殺掉我們 全家人,然後威脅我們。」、「(問:然後呢?)後面我 們就覺得精神受創,然後就覺得不知道會怎樣,很害怕他 到底會不會對我們怎樣。」、「(問:然後呢?)後來我 老婆也知道這件事,我老婆後來就覺得也會怕,她每天都 在擔心對方會怎樣。」、「(問:你們那時候是什麼時候 發現他們不是真警察的?)後面是我岳父有發現到。」、 「 (問:他怎麼發現的?)他後來上來的時候有看一下



覺得奇怪,後來他想了很久覺得奇怪,為什麼警察會來我 們家,然後就打電話去警察局詢問。」、「(問:甲○○ 報案的?)對,有打電話去詢問。」、「(問:她先詢問 ,還沒報案?)沒有,是被詢問之後,他後來先進來,那 時候我們是真的以為。」、「(問:誰先進來?)就是她 以為是警察,帶他們進來,然後誤以為是真的,後來我岳 父發現到說那真的是警察還是假的警察,那時候我們也是 半信半疑,就誤以為是真的。」、「(問:然後呢?)後 來我岳父就叫我岳母報警問一下,問一下警察局說警察局 裡面有沒有這個員警,結果並沒有。」、「(問:所以甲 ○○有先打電話去竹南分局問?)對。」、「(問:說有 沒有丙○○?)對,結果沒有,後面就直接叫警察來了。 」、「(問:甲○○趁什麼空去詢問?)就是趁他還在問 我,那時候也有問我,也有問我岳母,趁問我的時候打的 。」、「(問:到你房間的時候,自稱是警察的只有丙○ ○一個人而已?)對。」、「(問:戊○○他沒有講話? )他沒有講話。」、「(問:丁○○她是在旁邊故意在記 筆記?)對。」、「(問:她也沒講話?)對。」、「( 問:所以戊○○、丁○○這二位他們沒有對你表示說他們 也是警察?你的部分只有丙○○說他是警察而已,其他二 位沒有?)對。」、「(問:至於他有沒有跟你岳母講說 他們是警察,當時你不曉得?)他是進來的時候,我岳母 有跟我講。」、「(問:說他們是警察?)對,但是進來 之後丙○○也有跟我講說他是警察。」、「(問:就只有 丙○○跟你講而已?)對。」、「(問:你跟這三位被告 以前有無仇恨過節、金錢糾紛?)沒有。」、「(問:認 識他們嗎?)不認識。」等語明確(參見本院卷第94至10 4 頁)。
(四)證人林茂松於偵查時證稱:我當時跟雜貨店的老闆在雜貨 店聊天,老闆聽到聲音,他出去看,後來他進來說有人撞 你家的鐵門,我就跑回去,發現是我鄰居戊○○,我問他 為何撞我的鐵門,他跟我嗆聲說要叫『器逃的』來,後來 說要問我姪子乙○○在哪,我說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他 的電話,後來打我一拳,之後的就有幾個小鬼過來,後來 警察就來,問我要告他傷害,我說不用,我要求鄰居要將 弄壞的鐵門修好,後來有修好。我沒有跟他講說乙○○住 哪,我也不知道他住哪,我有打電話給甲○○,跟他講說 我隔壁的人要找你,甲○○說好,讓他過來。事隔好幾天 ,戊○○有帶一男、一女來我家,問乙○○的電話號碼, 我就說甲○○要找你,我將甲○○的電話給他,我不知道



戊○○為何要找乙○○等語明確(參見偵卷第160 及161 頁) 。
(五)證人即警員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當時的情 形你可以陳述一下嗎?)當時就是已經先有員警到場,那 就是請我們先協助先將他們帶返所,後來經過偵查隊他們 那時候就從他們身上發現有電擊槍,所以才會以現行犯送 辦。」、「(問:你到現場的時候是你們派出所的警員已 經到現場了嗎?)是。」、「(問:有幾位?)二位。」 、 「(問:有跟被害人甲○○對話過嗎?)有透過我們 先到場的警員對話過,他們有再做第二次詢問。」、「( 問:你有第二次詢問?)對,他們就有再做詢問是不是現 場的這三個人。」、「(問:你有問被害人甲○○,在她 的房子那裡?)就是先到場的警員告訴我說就是這三人有 假冒警員的身分,那被害人有確認說是他們三個假冒,我 們再把他們帶返所協助確認。」、「(問:就是說先處理 的警員有跟你說這三個人冒充警員的身分,然後屋主甲○ ○也在場說就是這三個人,跟你這樣講?)是。」、「( 問:你接著就把他們三人帶回所裡面?)是。」等語明確 (參見本院卷第90至93頁)。
(六)經核證人甲○○、乙○○先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 證述,均係出於自由意志所為,筆錄製作過程均採一問一 答形式,並未透過任何不正方法誘導渠等陳述,對於被告 三人究以何言詞舉止對之自稱為刑事警察要來調查筆錄等 親身經歷、見聞、體驗等客觀基本事實前後陳述一致,並 無明顯矛盾或齟齬不合之處,尚難謂有何明顯而重大之瑕 疵可指,如非親身經歷,當無法牢記渠杜撰情節,亦不可 能經過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一再反覆訊問,仍能為大抵相符 之陳述;況依本院當庭勘驗證人甲○○於當日18時36分許 ,以電話向頭份分局大河派出所之報案錄音光碟內容,證 人甲○○報案時亦係為相同之陳述:「……我這邊有三個 不速之客,他們說他們是警員所以我才讓他們進來,現在 我們查到了有兩個不是,兩三個不是……」(參見本院卷 第77頁、第89頁)。再衡諸常情,證人甲○○倘若知悉來 訪者係與其女婿乙○○涉有糾紛,豈可能同意引領該人至 住家樓上房間,加以被告丙○○身上攜帶外觀明顯為槍枝 之武器,若非被告丙○○確有自稱係刑事警察,證人甲○ ○豈會誤認被告三人為警察執勤,而同意被告三人進入住 家樓上,並進而引領其等至房間內與證人乙○○談話之理 。
(七)至被告三人雖均以上揭情詞置辯,惟查,被告丙○○確有



於彼時自稱為警員,並向證人甲○○佯稱:欲至證人甲○ ○住處,對證人之女婿乙○○為刑事案件調查等情,業經 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冒充警察之事實,應無疑義。被告 等人進入證人甲○○住家2 樓房間內後,向證人乙○○為 詢問有無犯罪事實之行為,外觀已足以使人誤信確實為警 察執行調查職務,況一般人對於犯罪調查程序未必瞭解, 豈可能分辨其中之差異,故被告等人進入證人甲○○住家 房間內詢問犯罪事實之行為,自屬僭越公務員之職權。再 者被告戊○○、丁○○雖均辯稱當日未曾自稱為警員云云 ,惟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 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 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 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 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 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 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 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 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 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參見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院雖 認定案發當時,向證人甲○○、證人乙○○自稱為警員, 且詢問犯罪事實之人,均為被告丙○○,惟被告戊○○、 丁○○全程在旁,對於被告丙○○上開言詞內容當有所知 悉,並未當場表示反對之意,並陪同進入證人甲○○住處 2 樓房間內,而任由被告丙○○對證人乙○○為犯罪事實 之詢問,期間亦未為任何阻止之行為,足認被告戊○○、 被告丁○○二人與被告丙○○間就僭越公務員職權之行為 ,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是被告戊○○、丁○○所辯 ,難以採信。
(八)綜上各節,被告戊○○、丙○○及丁○○三人於事實欄一 所示之時、地,向證人甲○○自稱為警員,並進入證人甲 ○○住家房間內,對證人乙○○為犯罪事實之詢問等情, 至為灼然。被告三人上開所辯,要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戊○○、丙○○及丁○○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158 條第1 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被告三人就上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爰審酌被告三人為求當面質問證人乙○○有無性侵行為,



竟以冒充司法警察為手段,進入證人甲○○住家,以達見 到證人乙○○目的,破壞法秩序,所為實不足取,犯後均 否認犯罪,迄今尚未與證人甲○○及乙○○成立民事和解 ,難認有何悔意,兼衡酌其等所扮演之角色及工作分配之 輕重,以被告丙○○自稱刑警,並攜帶電擊槍之犯罪情節 最重,被告戊○○及丁○○2 人在旁協助,犯罪情節次之 ,被告三人目前尚無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之前科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之前素行均尚稱良 好,及據被告戊○○向本院自述: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 ,目前任職廠長,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6 萬元,家庭 成員有母、妻及3 女,長女已出嫁,次女大學畢業,么女 高中;被告丙○○向本院自述:其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 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月收入50萬元至100 萬元,家庭成 員有父母、妻、二子、兄、嫂、侄子女;被告丁○○向本 院自述:其教育程度為二專畢業,家庭主婦,其餘與其夫 即被告丙○○所述相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沒收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 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 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 第110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之電擊槍1 支,係被 告丙○○所有,供其與其他被告共同實施前開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丙○○於警詢時及本院審理中供承甚明,爰依前 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電針2 個,因與冒充公務員之行 為無涉,本院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姜永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刑法第158條第1項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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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