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289號
MLDM,108,易,289,2019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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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毒偵字第1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敏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志敏前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自民國108 年7 月8 日起 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自108 年8 月6 日起,經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 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執助乙字第374 號 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 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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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