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244號
MLDM,107,訴,244,2019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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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逢修




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6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沒收部分關於【偽造之「王彥芬」印鑑章1 枚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領取證上所偽造之「王彥芬」印文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偽造之「王彥芬」印鑑章1 枚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領取證上所偽造之「王彥芬」印文、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均沒收】。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沒收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誤 載,且原判決沒收部分業已載明「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皆 係偽造之有價證券,俱應依刑法第205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故此一更正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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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