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張柳勤 張麗雪 張麗寬原 告 張忠永兼前列張柳勤、張麗雪、張麗寬、張忠永共同代理人 張忠雄被 告 王志全 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聖文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6 年度交訴字第3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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