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8號
原 告 陸軍航特部空降訓練中心
代 表 人 匡奕平
訴訟代理人 王佳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毅華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
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起訴,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徵收裁判費2,000 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