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公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28號
HLDA,108,簡,28,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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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8號
原   告 陸軍航特部空降訓練中心

代 表 人 匡奕平 
訴訟代理人 王佳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毅華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
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起訴,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徵收裁判費2,000 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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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