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62號
HLDV,108,補,262,20190806,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敦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州 
被   告 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蔚  


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64
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1/1頁


參考資料
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