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61號
HLDV,108,補,261,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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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黃松江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被   告 鼎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昌 
被   告 張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1,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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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謙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