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19號
HLDV,108,司促,4619,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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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壽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永能 
債 務 人 張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元,及如附
  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淑惠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9447│
│  │4500元│     │7月14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002│新臺幣│張淑惠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2124│
│  │49500 │     │5月14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淑惠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500元│     │7月14日起  │      │內者,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十計算│
│  │   │     │      │      │違約金,逾期超│
│  │   │     │      │      │過六個月者,其│
│  │   │     │      │      │超過六個月的部│
│  │   │     │      │      │分,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張淑惠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9500 │     │5月14日起  │      │內者,按上開利│
│  │元  │     │      │      │率百分之十計算│
│  │   │     │      │      │違約金,逾期超│
│  │   │     │      │      │過六個月者,其│
│  │   │     │      │      │超過六個月的部│
│  │   │     │      │      │分,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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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