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壽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永能
債 務 人 張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元,及如附
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淑惠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9447│
│ │4500元│ │7月14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002│新臺幣│張淑惠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2124│
│ │49500 │ │5月14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淑惠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500元│ │7月14日起 │ │內者,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十計算│
│ │ │ │ │ │違約金,逾期超│
│ │ │ │ │ │過六個月者,其│
│ │ │ │ │ │超過六個月的部│
│ │ │ │ │ │分,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張淑惠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9500 │ │5月14日起 │ │內者,按上開利│
│ │元 │ │ │ │率百分之十計算│
│ │ │ │ │ │違約金,逾期超│
│ │ │ │ │ │過六個月者,其│
│ │ │ │ │ │超過六個月的部│
│ │ │ │ │ │分,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