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浚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伍仟參佰玖
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6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浚鋮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38769元 │ │8月15日起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 │林浚鋮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0776元 │ │8月15日起 │ │ │
│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