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楊雅婷
債 務 人 黃記政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玖佰參
拾捌元,及其中壹萬零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參拾捌元,
及其中壹萬零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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