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330號
HLDV,108,司促,4330,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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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3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朱麗雲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參佰捌
    拾貳元,及其中伍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參拾元,及
    其中肆萬零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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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