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交簡附民移調字,108年度,8號
HLDV,108,司交簡附民移調,8,2019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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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 請 人 邱柏豪 
法定代理人 邱炎文 
相 對 人 黃鴻文 

上列當事人108 年度花交簡字第282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移附108
年度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8 號調解(108 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2
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9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
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黃世維
  書 記 官  駱亦豪
  調 解 委員  趙清文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邱柏豪
  法定代理人  邱炎文
  相 對 人  黃鴻文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参仟元,給付方式:於調解
  庭期當庭給付全數現金予聲請人收受完畢。
  (13,000、邱炎文邱柏豪
二、雙方願意就本次車禍案件其餘損害賠償請求均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邱柏豪
              法定代理人 邱炎文
                相對人 黃鴻文
               調解委員 趙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駱亦豪
              司法事務官 黃世維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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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