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647號
KSDV,89,訴,1647,200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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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七號
  原   告 石生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黃月華
  送達代收人 孔慶忠律師
  被   告 鴻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宏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信 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李 梅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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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石生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