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維蕭
選任辯護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撤緩偵
字第42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改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余維蕭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玖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余維蕭向宇皇水電工程行負責人彭成東借用宇皇 水電工程行之名義及公司章(下稱公司章)、統一發票章( 下稱發票章),竟基於盜用印章、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4年8月起至105年5月止,在花蓮地區 某處,逾越彭成東之授權,製作且盜蓋公司章或發票章於如 附表所示之文件,並分別於附表「收文日期」欄所示時間持 以向花蓮縣政府申請備查其所施作之污水下水道納管工程而 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宇皇水電工程行及花蓮縣政府 對於污水下水道納管工程施作廠商之查核。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余維蕭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 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就被告所為犯行共19罪,均為累犯 ,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各為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 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4 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 為協商判決。
三、附記事項:被告行使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既均經被告提出 交與花蓮縣政府申請備查使用,已非屬被告所有,爰均不諭 知沒收;另就犯罪所得部分,起訴書並未具體說明被告所為 犯行有何犯罪所得,公訴人亦當庭表示不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見本院卷第21頁反面),是就犯罪所得部分,自亦無庸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 第1項第1款、第455條 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2項
、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 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英正提起公訴,檢察官曹智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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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偽造之私文書 │盜用之宇皇│查驗申請書 │ 收文日期 │
│號│ │水電工程行│日期(民國)│ (民國) │
│ │ │印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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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花蓮縣吉安鄉宜昌段 468│公司章 │104年8月6日 │104年8月14日│
│ │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 │ │ │
│ │分流查驗申請書1 張、花│ │ │ │
│ │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 │ │ │
│ │接管資料卡3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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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花蓮縣花蓮市民享段 483│公司章 │104年8月11日│104年7月31日│
│ │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 │ │ │
│ │分流查驗申請書1 張、花│ │ │ │
│ │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 │ │ │
│ │接管資料卡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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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花蓮縣花蓮市林森段1334│公司章 │104年8月14日│104年8月18日│
│ │、1334-1地號之新建築用│ │ │ │
│ │戶雨污水分流復驗申請書│ │ │ │
│ │1 張、花蓮縣政府污水下│ │ │ │
│ │水道用戶接管資料卡1 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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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花蓮縣吉安鄉慶豐段 798│公司章 │104年8月14日│104年8月17日│
│ │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 │ │ │
│ │分流復驗申請書1張、花 │ │ │ │
│ │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 │ │ │
│ │接管資料卡2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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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花蓮縣花蓮市裕民段 575│公司章 │104年9月2日 │104年9月2日 │
│ │、576 地號之新建築用戶│ │ │ │
│ │雨污水分流複驗申請書 1│ │ │ │
│ │張、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 │ │ │
│ │道用戶接管資料卡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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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花蓮縣吉安鄉慶豐段2343│公司章 │104年9月7日 │104年9月7日 │
│ │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 │ │ │
│ │分流查驗申請書1 張、花│ │ │ │
│ │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 │ │ │
│ │接管資料卡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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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花蓮縣吉安鄉稻香段 457│發票章、 │104年10月12 │104年10月16 │
│ │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公司章 │日 │日 │
│ │分流複驗申請書1 張、花│ │ │ │
│ │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 │ │ │
│ │接管資料卡6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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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花蓮縣花蓮市富國段62-8│發票章 │104年11月3日│104年11月5日│
│ │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 │ │ │
│ │分流複驗申請書1 張、花│ │ │ │
│ │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 │ │ │
│ │接管資料卡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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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花蓮縣花蓮市國風段1038│發票章 │104年11月6日│104年11月6日│
│ │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 │ │ │
│ │分流複查申請書1 張、花│ │ │ │
│ │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 │ │ │
│ │接管資料卡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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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花蓮縣花蓮市民享段1793│發票章 │104年11月13 │104年11月13 │
│ │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 │日 │日 │
│ │分流複查申請書1 張、花│ │ │ │
│ │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 │ │ │
│ │接管資料卡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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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花蓮縣花蓮市富國段501-│發票章 │104年11月16 │104年11月16 │
│ │3 地號、501-4地號、504│ │日 │日 │
│ │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 │ │ │
│ │分流複查申請書1 張、花│ │ │ │
│ │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 │ │ │
│ │接管資料卡4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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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花蓮縣花蓮市樹人段671-│發票章 │104年11月23 │104年11月23 │
│ │10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 │日 │日 │
│ │水分流複驗申請書1 張、│ │ │ │
│ │花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 │ │ │
│ │戶接管資料卡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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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花蓮縣花蓮市樹人段 704│發票章 │105年1月4日 │105年1月4日 │
│ │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 │ │ │
│ │分流查驗申請書1 張、花│ │ │ │
│ │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 │ │ │
│ │接管資料卡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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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花蓮縣花蓮市福安段 678│發票章 │105年3月29日│105年3月28日│
│ │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 │ │ │
│ │分流複驗申請書1 張、花│ │ │ │
│ │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 │ │ │
│ │接管資料卡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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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花蓮縣花蓮市民德段 500│發票章 │105年3月31日│105年3月31日│
│ │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 │ │ │
│ │分流查驗申請書1 張、花│ │ │ │
│ │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 │ │ │
│ │接管資料卡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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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花蓮縣花蓮市林森段3092│發票章 │105年3月31日│105年3月31日│
│ │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 │ │ │
│ │分流複驗申請書1 張、花│ │ │ │
│ │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 │ │ │
│ │接管資料卡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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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花蓮縣吉安鄉稻香段216-│發票章 │105年4月1日 │105年4月1日 │
│ │1地號、217-1地號之整建│ │ │ │
│ │用戶雨污水分流查驗申請│ │ │ │
│ │書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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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花蓮縣吉安鄉仁禮段 567│發票章 │105年5月5日 │105年5月5日 │
│ │地號之新建築用戶雨污水│ │ │ │
│ │分流查驗申請書1張、花 │ │ │ │
│ │蓮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 │ │ │
│ │排水設備竣工資料卡1張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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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花蓮縣花蓮市國風段 809│發票章 │105年5月5日 │105年5月10日│
│ │地號、809-3 地號之新建│ │ │ │
│ │築用戶雨污水分流查驗申│ │ │ │
│ │請書1 張、花蓮縣政府污│ │ │ │
│ │水下水道用戶接管資料卡│ │ │ │
│ │2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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