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1號
HLDM,107,重附民,1,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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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宋惠樑
法定代理人 黃月子
      黃聖云
原   告 宋惟熙
      宋惟煜
被   告 尹艷輝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107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07 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原告黃月子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被告該部分所涉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另由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許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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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