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9號
原 告 俞家豪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法定代理人 蔡景裕
上列原告因監獄管理措施事件,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查依行政訴
訟法(下稱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2,000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廖建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