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39號
TTDA,108,簡,39,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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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9號
原   告 俞家豪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法定代理人 蔡景裕 
上列原告因監獄管理措施事件,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查依行政訴
訟法(下稱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2,000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廖建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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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