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0號
TTDV,108,訴,20,2019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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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許黃娥(即黃萬發之繼承人)


      梁定國(即黃阿月、梁金城之繼承人)

      潘弘偉(即黃阿月、梁金城之繼承人)

      潘弘哲(即黃阿月、梁金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4,3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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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