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臺東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慶河
被 告 薛文賢
薛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暫依原告主張之被告占有臺東縣
○○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60平方公尺計算,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3萬8,000元(計算式:上開地號土地每平方
公尺之公告現值均為1萬7,300元×占有土地面積60平方公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