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40號
TTDV,108,補,340,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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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臺東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慶河 


被   告 薛文賢 
      薛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暫依原告主張之被告占有臺東縣
○○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60平方公尺計算,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3萬8,000元(計算式:上開地號土地每平方
公尺之公告現值均為1萬7,300元×占有土地面積60平方公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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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