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95號
TTDV,108,補,295,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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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吳桂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秋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6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
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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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