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雯
被 告 黃耀弘
陳穎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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