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85號
TTDV,108,補,285,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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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雯 
被   告 黃耀弘 
      陳穎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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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