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蕭萬呈
被 告 臺灣極限鐵人協會
法定代理人 傅祺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原告具被告會員資格。㈡確認被
告第二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第二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無效。㈢確認被告第二屆理監事改選無效。」,核其內容均係基
於會員權而生,是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
有所主張,已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68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此項財產權訴訟之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
計,或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
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