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洪嘉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瑞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