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田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瑛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07
0元(計算式:476,014元×5人=2,380,07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24,66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4,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