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邱政華
訴訟代理人 謝孟羽律師
被 告 古蘭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300元(計算式
:占用土地面積1,530平方公尺×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
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0元=168,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
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