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8年度,67號
TTDV,108,家聲,67,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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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賴立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八年度繼字第二三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洪林悅治之債權人,因被 繼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 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 5801號債權憑證、除戶戶籍謄本、本院108年6月19日東院義 民壬108司聲44字第1080010148號函等件影本各1份為憑,復 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繼字第2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閱 無訛,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 「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 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 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附此敘明 。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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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