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83號
TTDV,108,司促,3183,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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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8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秋蘭 
債 務 人 沈信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
  約金,及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
  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陸拾捌元、違約金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零
  玖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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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