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540號
KSDV,89,訴,1540,20000607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高雄縣阿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村山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安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七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文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玉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