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九號
原 告 張勝智即旗勝土木包工業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七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業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