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70號原 告 陳宗勝 訴訟代理人 韓經綸 被 告 林美能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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