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70號
TTDV,107,婚,70,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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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70號
原   告 陳宗勝 
訴訟代理人 韓經綸 
被   告 林美能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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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