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聖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緝字第1
號、108年度偵緝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聖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 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 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