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7年度,38號
TTDM,107,原訴,38,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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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明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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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