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92號
TNDA,108,交,92,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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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92號
原   告 李宥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表明當事人、起訴
  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
  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據此,本件起
  訴狀內誤載「為不服被告……『22-Z00000000』號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應更正為「22-Z00000000」,請
  依上開說明,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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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