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25號
TNDV,108,除,225,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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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楊宏濤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 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月24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 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 第2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月24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 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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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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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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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8ND0423351-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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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1ND0797069-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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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205663-7 │1 │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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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