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朱燕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 ,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15日刊 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7月15日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12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 數│股 數│
├──┼───────────┼───────┼───┼────┤
│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1579322-8 │1 │1000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